临床医疗实践中的道德
1.临床诊疗的医学道德原则
2.临床诊断中的道德
3.临床治疗中的道德
4.临终关怀的道德
5.人体死亡的道德
临床诊断和治疗中的医学道德原则
1.整体性原则:
把患者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重视患者的躯体疾病,关心患者的心理状态和社会环境
以整体的观点对待疾病和患者,防治局部、片面的观点
2.优化原则:
诊疗方案应以小的代价获得大效果
医务人员努力使患者痛苦小、耗费少、安全度高、效果好
3.知情同意原则:
诊疗方案要取得患者的知情和自由选择、决定
特殊检查、特殊诊疗和手术要患者或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若患者选择有误,医务人员有履行指导的责任
4.协同一致原则
不同专业、不同专业、不同科室之间的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和团结一致
临床诊断过程中的医学道德要求
询问病史的道德要求
体格检查的道德要求
辅助检查的道德要求
询问病史的道德要求
举止端庄、态度热情
全神贯注、言语得当
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体格检查的道德要求
全面系统、认真细致
关心体贴、减少痛苦
尊重病人、心正无私
辅助检查的道德要求
对临床医生的要求
从诊治需要出发,目的纯正
知情同意,尽职尽责
综合分析,避免片面性
对医技人员的要求
严谨求实、防止差错
工作敏捷、作风正派
精心管理、安全
发展特长、加强协作
临床治疗过程中的医学道德要求
药物治疗的道德要求
手术治疗的道德要求
心理治疗的道德要求
营养治疗的道德要求
康复治疗的道德要求
药物治疗的道德要求
对临床医生的要求
对症下药、剂量安全
合理配伍、细致观察
节约费用、公正分配
严守法规、接受监督
对药剂人员的要求
审方认真,调配迅速、坚持查对
操作正规、称量准确、质量达标
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廉洁奉公
手术治疗的道德要求
手术前
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手术动机要纯正
患者或患者家属要知情同意
认真做好术前准备,为手术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手术中
关心病人、体贴入微
认真操作、一丝不苟
精诚团结、密切协作
手术后
严密观察、勤于护理
减轻痛苦、加速康复
心理治疗的道德要求
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巧开导患者
要有同情、帮助患者的诚意
要以健康稳定的心理状态去影响和帮助患者
要保守患者的秘密和隐私
饮食营养治疗的道德要求
饮食营养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创造良好的进餐环境和条件
尽量满足患者的饮食习惯和营养需求
康复治疗的道德要求
理解与尊重
关怀与帮助
与有关人员联系与协作
临床关怀的医学道德
1.临终关怀的含义
2.临终关怀的特点
3.临终关怀的道德意义
4.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临终关怀的含义
是一种特殊服务,即对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所提供的一种全面的照顾,包括医疗、护理、心理、伦理和社会等方面,目 安宁中走完人生的后旅程,并使其家属得到慰藉和居丧照护,也即“对临终病人和家属提供姑息性和支持性的医护措施”。
临终关怀的特点
主要对象为临终患者,特别是晚期癌症患者等身心遭受折磨的患者。
不以治疗疾病为主,而是以支持疗法、控制症状、姑息治疗和全面照护为主。
注重患者的尊严和价值, 不以延长生存时间为主,而以提高生命质量为主。
提供家庭式的安抚与关怀,既为患者也为家属。
虽以医务人员为主,但已成为社会志愿者参与的公益事业。
临终关怀的道德意义
1967年,英国,桑德斯博士,建立圣克里斯多弗临终关怀医院。
临终关怀的道德意义:
是医学人道主义在医学领域中的升华
体现了人的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
展示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认识和理解临终患者
保护临终患者的权益
尊重临终患者的生活
同情和关心临终病人的家属
人体死亡的医学道德
1.死亡标准
人类死亡标准的变化
执行脑死亡标准的意义
2.安乐死
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的伦理论争
安乐死的立法情况
人体死亡标准的历史演变:
心肺功能的停止,即心肺标准
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脑死亡标准
1968年,22届世界医学会,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查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四个的标准:
出现不可逆性昏迷
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诱导反射缺失
脑电波平直
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
维护了死者的尊严
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的负担
有利于器官移植
安乐死含义
指那些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非常痛苦的病人,其病人或家属诚恳委托医生使用药物或其它方式以尽可能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一种临终处置。
安乐死的分类
根据医生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是否作为分为:
主动安乐死(作为)
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使用药物或其它方式尽快结束病人的痛苦生命,让其安宁、舒适地死去。
被动安乐死(不作为)
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停止使用抢救措施而仅给适当的维持治疗或者撤出所以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任其自然死去。
安乐死的伦理论争
支持者:
减轻痛苦、符合人道主义
人有生存、死亡的权利是人类社会的进步
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减轻家庭负担
反对者:
安乐死是变相杀人,与医学职业目的相悖
除非法律,其他人没有权利结束人的生命
可能使病人错过救治的机会,不利于医学科研
安乐死的立法
美国,1977年《死亡权利法案》,尊重病人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意愿,俄勒冈允许主动安乐死
澳大利亚,北部州,《垂危病人权利法》,允许有条件安乐死
荷兰,2001年,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比利时,2002年,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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