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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建议修改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2013-04-09爱医培训

原因: 《执业医师法》第9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后……”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才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合法执业权。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就会出现以下问题:
    
   ①医院接收的医学院毕业生有的屡次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医院难以安置其工作。
    
   ②医院试用期一年的合理合法性与《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相矛盾。
    
   ③即使有些医院规定试用期为一年,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往往在半年左右的时间之后,毕业生已过试用期而转正了,医院对此也无可奈何。
    
   ④对于毕业后没有直接进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学毕业生,待工作一段时间后想重新回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时,医疗机构往往以其非应届毕业生,又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拒之门。这意味着,医学院校学生一旦毕业后不直接从事医务工作,以后再想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就很难了。上述情况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影响相对明显,加重了其医务人才资源的短缺。对照《执业医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均可参加,通过考试只意味着执业资格,但是并不能独立执业。其必须实习满1~2年后,才具有独立执业的权利。此种规定,一方面可以确保通过资格考试的人,才可与律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日后成为合法执业人员;另一方面,学历教育毕业生完全可以虽通过考试,但暂时不从事相关工作,保留其从业资格,以储备专业人才资源。
   建议修改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1,《执业医师法》医师的“资格考试”和“试用期”互相颠倒。致使很多找不到工作的医学生无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助长送礼找工作和为参加考试挂靠医院送礼之风。
  2,《执业医师法》第9条中应去掉“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限制,让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直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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